一、职业道德规范
(一)心理咨询师在从事心理咨询与辅导时,应遵纪守法、遵守心理咨询师职业道德准则;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真诚、耐心、认真地为来访者服务;
(二)心理咨询师应明确了解自己的能力界限和专业职能的界限,不做超越自己能力和职能范围的事情。
(三)心理咨询师应注意加强自身的修养,不断完善自己,提高自己的心理健康水平;
(四)心理咨询师应不断学习本专业以及咨询服务所需的有关知识,促进自身的专业发展,提高专业服务水平;
(五)在咨询工作中坚持客观性原则,注意保持角色的一致性,不将个人的情感、好恶掺杂在工作之中,不代当事人作决定。
二、伦理守则
(六)尊重来访者的人格、权利和隐私,对来访者个人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
(七)在与来访者建立咨询关系或实施心理辅导之前,应告知来访者此次辅导的目的、规则和注意事项,以及对问题的界定、预期的目标、采取的措施和可能出现的结果,并与来访者协商以求达成一致意见;
(八)在辅导过程中,如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或来访者的问题已超出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服务范围时,应及时终止辅导关系,转介给其他专家或有关机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或通报;
(九)心理咨询师要清楚的了解双重(或多重)关系对专业判断力的不利影响及其伤害寻求专业服务的潜在危险性,避免与来访者发生双重(或多重)关系。在双重(或多重)关系不可避免时,应采取一些专业上的预防措施,例如签署正式的知情同意书、寻求专业督导、做好相关文件的记录等,以确保双重关系(或多重关系)不会损害自己的判断并不会对来访者造成危害;
(十)在实施有关人格、智力、情绪和心理健康等心理测试时,均应向受试者说明测试的程序、目的及注意事项等,并在测试后对测试结果给予适当的反馈和解释,不得随意夸大心理测试工具的效用。
三、工作纪律
(十一)不准离开专业的工作地点从事咨询;不接受来访者要求在其家庭、宾馆、酒楼、娱乐等其它场所进行咨询的邀请。
(十二)除心理危机干预外,不接受预约时间以外的来访者,也不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预约当事人;咨询时间每次一般不超过1小时;
(十三)不准利用来访者协助自己做与心理咨询无关的任何事务,或谋取个人的其它利益。
(十四)心理咨询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穿着打扮要符合礼仪和职业要求。
(十五)未经同事转介,不接受正在另一位同事处接受咨询的来访者。